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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4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引发火灾行为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 朱静 通讯员 宁宫新) 近期,南京警方对4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4月14日零时许,市民韦某在明知不能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回家充电的情况下,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至其租住的雨花台区某小区家中充电,当日上午9时电瓶发生燃烧引发火灾。雨花台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1日处罚。
4月6日晚7时许,家住溧水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业主秦某,私自将电动三轮车电瓶带至家中充电,不久后发生燃烧,烧毁家中部分物品,因扑救及时未造成火势蔓延。溧水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3月11日下午3时许,市民段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到秦淮区某小区家中,发现电量不足,便从邻居家中接线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约5分钟后电动自行车发生燃烧起火,并引燃烧毁旁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人伤亡。秦淮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3月6日凌晨,市民李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江宁区某小区一楼储藏室窗户外侧充电时电池着火,电动自行车被烧毁。江宁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警方同时发布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七要领”: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勿在楼内或室内充电、勿“飞线”充电、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不要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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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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