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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为了退休后能正常领取养老金,许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或者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临近退休了开始焦急寻求补缴途径,部分人员根本不符合补缴政策,也四处请托办理所谓“无门槛补缴养老保险”业务,落入诈骗陷阱,付出了金钱代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请托他人补缴养老保险未果要求对方退款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退休人员周某声称能办理养老金购买事宜,并承诺办理不成全款退还。郭某信以为真,支付给周某9.2万元,委托周某帮助补缴养老金。后来周某并未办成此事,郭某要求周某退还欠款,郭某拒不退还,周某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原告没有在被告办理挂靠的单位工作过,且不符合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仍向被告支付款项让被告为其办理补缴事宜,企图通过不正常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既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也造成养老基金流失隐患。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老有所养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允许任何人“钻空子”。非法补缴养老保险一旦被查实,行为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补缴养老保险时一定要走正规渠道,不符合补缴条件的请勿心存侥幸非法补缴,否则,损失的财物难以追回,非法补缴的年限会被清除,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会被责令退回。
(陆文菊 黄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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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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