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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袁莹莹)王某因无力支付给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租金,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子面临被查封并拍卖的境况。然而,这套房子在王某离婚时已经承诺归前妻陈某和儿子小王所有。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难题该怎么解决?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该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房产公司支付36万元,房产公司终止拍卖和解封该房屋。
王某在婚前贷款购买了南宁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他自己名下。之后,王某和陈某结婚。2013年,房产公司因与王某发生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兴宁区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王某向房产公司支付租金等数十万元。
因王某无力支付钱款,房产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查封并拍卖该房屋。
随后,陈某表示,因夫妻感情破裂,她与王某已经于2015年登记离婚。当时,王某和陈某协议,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已经归她和儿子小王所有。陈某及儿子小王以该房屋经《离婚协议书》确定为其二人所有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因缺乏法律依据,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诉请。
之后,陈某再次来到兴宁区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为由起诉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案虽为离婚析产,但因标的物涉及拍卖房屋,可能影响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当事法官积极促成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执行案件主办人邹靖法官对涉及执行方面的利弊进行分析。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房产公司支付36万元,房产公司终止拍卖和解封该房屋。陈某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使儿子能够继续在现有学区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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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9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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