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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年多,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再次引发关注。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的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披露了江茂均诉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细节。该案为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的3个案件之一。
2020年4月21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出现历史负值的结算价-37.63美元/桶。受其影响,中国银行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出现了“穿仓”——投资者发现其本金不但全部亏尽,还倒欠银行1-2倍钱。
后来,中国银行与绝大多数投资者达成了和解,穿仓部分由中国银行承担,同时,中国银行还向投资者承担了一定比例的本金损失。不过,仍有部分投资都对和解方案不满,选择起诉维权。
中行南通钟秀支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及20%本金损失
据江苏高院披露,2020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茂均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人民币。
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
4月16日至18日,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4月21日到期,并将于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
4月21日,中国银行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约13.97万元,其中保证金损失约2.89万元、本金损失约11万元。
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约11万元并退还保证金约2.89万元。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约2.2万元、退还保证金约2.89万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约5.1万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事件始末:原油期货负值引发悲剧,中国银行被罚5050万元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始于2020年4月21日。
4月21日凌晨,WTI 5月原油期货瀑布式下跌,跌穿0元,CME官方结算价为-37.63美元/桶。受其影响,中国银行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出现了“穿仓”——投资者发现其本金不但全部亏尽,还倒欠银行1-2倍钱。
4月23日凌晨,投资者陆续收到中国银行扣款和催缴欠款的短信。因担心被中国银行当做补缴资金划扣,不少投资者纷纷将存在中国银行卡中的存款和其他理财转出。
4月24日晚,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将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4月29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表示,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同时表示,目前中国银行正积极研究并争取尽快拿出回应客户合理诉求的意见。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对“原油宝”事件表态称,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5月19日,金融时报报道称,当时的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于近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截至目前,立案调查并未公布最新进展。
1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就“原油宝”事件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原中国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原中国银保监会将督促中国银行切实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部分投资者不满和解方案,选择诉讼维权
“原油宝”事件发生不久后,中国银行发布了赔偿方案。
2020年5月5日,中国银行网站发布《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称,近期中行积极了解客户诉求,本着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目前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同时,中行保留依法向外部相关机构追索的权利。
据澎湃新闻此前不完全统计,和解方案大致分为三层: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至于穿仓的部分由中国银行承担;1000万元以下,负价损失由中国银行承担,此外有和解方案为事后保证金多扣的钱退回,退回本金20%,也有和解方案按照4月20日22点结算价格的20%强平,还有退回20%的保证金;另外,投资金额很小的客户可以全部赔偿。
5月16日,据金融时报报道,中国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与超过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
7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据媒体此前报道,截至2020年8月2日,已有至少27个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公告,包括:北京、上海、重庆、 广东、广西、福建、河北、河南、湖南、湖北、辽宁、黑龙江、吉林、浙江、江苏、贵州、山西、陕西、宁夏、新疆、甘肃、山东、云南、安徽、青海、四川、内蒙古。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2件原告投资者诉被告中国银行的涉“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中国银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国银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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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2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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