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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张晚璐 通讯员 李佳静)2023年1月21日,鹤壁市民刘某在自家门口玩耍时,遭韩某某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刘某家人及韩某某将狗驱赶开,并一起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刘某右肩、后背右侧,左侧背部可见多处线状伤口,有出血,被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医生及时对其采取了治疗措施。韩某某支付5000元赔偿款。刘某认为,韩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对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狗从家中窜出致自己被咬伤,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韩某某认为,他饲养的狗没有人逗它不会咬人,刘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小孩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发生了这次损害。
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鹤壁市淇滨区法院。
【法院判决】
该案中,被告韩某某饲养的狗将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原告刘某咬伤,被告韩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707.55元,应由被告韩某某承担,扣除被告韩某某已支付的5000元,仍应赔偿原告3707.55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该案再次提醒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务必承担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健康管理措施,例如圈养、栓绳、佩戴嘴套、接种疫苗、清理粪便等。文明饲养,和谐饲养,依法饲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编审: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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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4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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