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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被收养的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儿童”),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医疗保障。被收养儿童在18周岁之前,按照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可到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可免费随时到本省内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治疗。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列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加强被收养儿童的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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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6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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