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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李到福 杨炜玮)银行卡和信用卡是个人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将自己的银行卡或信用卡出借,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以此获取钱财,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二万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配合上游人员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莫某找到曾某、卢某,告知他们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收取套现违法犯罪所得能够获得提成。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莫某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入的违法犯罪钱款。
曾某、卢某见“利润丰厚”,又先后找到“卡农”彭某、黄某,由二人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违法钱款,帮助莫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经查实,莫某等人接收套现的资金中有8.2万元系诈骗款。曾某、卢某、彭某、黄某在收到上游违法犯罪的转账款后,来到南宁市某通信城购买共计50余部iPhone手机(价值45万余元),后将购买来的手机交予莫某出售给他人,并将收取的现金交付给上家。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曾某、卢某、彭某、黄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而进行接收转移并帮助套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莫某、曾某、卢某转移套现人民币8.2万元,次数达到三次,情节严重。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具有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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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7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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