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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呼和浩特日报
本报讯(记者 苗欣)小王与小李系自由恋爱,在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宴当天,按照风俗习惯,小李交给小王98000元彩礼。双方决定数月后举行婚礼。小王与小李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却并未登记结婚。在双方继续相处过程中,小李发现与小王性格不合,决定退婚,要求小王退还彩礼,小王认为二人已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小王退还彩礼98000元。
后经法院判决,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57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又称聘礼,是一方及其亲属出于结婚的目的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持续稳定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缔结婚姻的希望落空后,被认定为彩礼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是否共同生活及生活时间长短、婚约违约方、过错责任、男女平等和妇女保护原则等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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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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