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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廊坊日报
最高罚500万
我市严厉打击药品 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
本报讯(记者 杨苗苗 通讯员 邵荣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明确,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告诫书》指出,消费者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
《告诫书》明确,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诫书》要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告诫书》明确,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率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告诫书》要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做好监督,如遇到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共同维护全市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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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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