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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日报社
11月3日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通报了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
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成立,取得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主要从事石油液化气储存、分装、销售和运输经营活动。
(一)2023年1月18日、3月4日、5月20日,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充装11只非自有产权气瓶(出厂编号分别为:036213026131、03623037145、120030935、100200322、050160259、30404、110190733、40563、110230911、110010984、50154),并销售给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某美蛙鱼头火锅店。
(二)2023年7月11日、8月3日,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车牌号川A0N8U9面包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28只、38只,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以上共计违法所得6076元。
处理结果
>>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第5项“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3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76元、处罚款150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示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严格落实“一瓶一码”。
(二)严禁充装单位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以及翻新瓶、来历不明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的气瓶。
(三)禁止将盛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四)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气体。
(五)报废气瓶由充装单位收集,并由充装单位自行或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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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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