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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包里平白无故多个金手镯 当成普通饰品丢进垃圾桶
镯子主人找上门,扔它的人要赔偿吗?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N通 讯 员 金叶虹
近日,秀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线上调解平台接到来自江西的刘丽的求助。她自述在某景区拍摄婚纱照时,将价值1万元的金手镯误放进了同时在景区拍婚纱照的另一个新人周岚的包里,后想追回,但对方不予理睬,因此到平台上寻求老娘舅的帮助。调委会接到案子后,立即指派给调解经验丰富的老娘舅高金良。
老娘舅随即先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概况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3月初,刘丽在拍摄婚纱照时将金手镯取下,让男朋友放进包里,而在这之前,摄影公司的员工已将刘丽的背包移动到别的位置,跟另外正在拍婚纱照的周岚的包位置互换了,导致刘丽的男朋友误将金手镯放进了周岚的包里。
刘丽发现金镯子丢失后立即查找,未果,确认是误放进周岚的包里后便联系周岚。周岚当即承认,但周岚称自己以为误放入包里的金手镯是普通的装饰品,刘丽找来时她已把它扔进了酒店房间的垃圾桶。刘丽报警,但是警方无法查证误放入包里的是不是金手镯以及其实际价值。
就此,老娘舅联系周岚做其工作,周岚最初表示:“看上去只是一件普通的首饰,对方自己随便放,我以为谁乱放不要了,就扔了,扔都扔了,再来找我还有什么用?如果是贵重物品怎么可能随便放,现在找我随便开口说是金手镯,跟讹我有什么区别?”
老娘舅耐心解释,捡到东西不还属于违法行为。经过老娘舅多次协调,并对周岚释法析理,周岚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对于刘丽提出的金额并不认同,觉得自己不应该为对方的失误全额买单。
老娘舅又联系刘丽,不厌其烦地劝解:“金手镯的丢失,自己没有保管好,你也有一定的责任,大家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一堑长一智……”
最后,在老娘舅的反复沟通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周岚当即履行了协议内容。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本无放弃所有权的意思,拾得人不能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所以,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遗失人。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延续了上述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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