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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生活报
外人在群里发广告 业主要求踢出被辱骂
法院判决:群内道歉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谢某于8月中旬在其所在“社区防疫网络群”发广告,原告要求群主和管理员踢出非本小区业主人员。被告谢某就在群里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语言粗俗,诋毁原告名誉。
记者从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原告和被告系同行,曾因争抢业务有过过节。被告持续在群里对原告语言侮辱,并将辱骂原告的截图发给原告同事,同事就此议论纷纷。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对其自身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上述行为指向明确,具有针对性,能够使不特定的人群对原告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由此给原告名誉权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予以消除。被告应在某小区社区防疫网络群内对原告进行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名为“某小区社区防疫网络群”的微信群中,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内容不得少于300字),且发布后不得删除;如被告谢某逾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或因出现微信群解散、无法加入群聊等客观情况致无法赔礼道歉的,本院将在黑龙江省级刊物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谢某承担;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向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已在上述微信群内向原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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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5 1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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