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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归来直接回家,被算旷工遭开除!法院这样判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1-16 11:45:00 来源:缘之心

因为出差归来后没有返回公司,而是直接回了家,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那么,这种情况算旷工吗?公司是否有权开除徐先生呢?面对种种疑问焦点,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自动播放

事情还要从2021年的7月说起,当时,在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而在2023年4月,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单位在审查徐某的报销单据,认为徐某出差在前一日5时多完成工作,应该当晚就返回南京,而徐某是次日9时乘车回到南京,下午2时多到达南京以后也未回公司工作,此时公司正在工作时间,个司就认为徐某属于旷工。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返回

却直接回家

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时30分左右,乘坐高铁返回。

而公司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也就是11月24日的下午5时左右,就已经结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在公司看来,徐先生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并且,他次日到达南京时仍处于工作时间,但徐先生却直接回了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旷工。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认为相同的情形一共有三次,认为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就作出了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以旷工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于是,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徐某收到决定以后不服,向我们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要求徐某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

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自动播放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没有于当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以后,在工作作息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公司一方认为,徐先生出差时,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他却直接回了家,利用出差机会旷工,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对此,徐先生一方并不认同。

在徐先生一方看来,他的出差行程都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因此他的行为并无不妥。那么,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

法院: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

那么,这到底算不算旷工呢?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这是符合常理的。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劳动者他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时多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认为,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直接回家也符合人性化管理的理念。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双方在规章制度上面也规定,经过提醒以后仍然不能正常出勤的,才可以解除。

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但是,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和谐的用工关系,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我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对立的,应该是和谐共生的。涉及劳动者的重大权益,处理的时候,对规章制度的适用和解释必须符合准确、善意、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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