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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以案释法
离婚不是想离就离
法官提醒:解决问题才是正确处理方式
近日,永登县人民法院河桥法庭当庭调解两起离婚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夫妻相遇不易,相守更难。不要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就把离婚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离婚不是想离就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然法官一定会竭尽全力做调解,为您‘悬崖勒马’为您挽回婚姻和家庭。”河桥法庭庭长坚定地说。
案件一
马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0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育有一双儿女。因白某经常在外打工,马某独自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孩子,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出现裂缝,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河桥法庭庭长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并且育有一双儿女,双方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有挽回婚姻的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庭长认真分析双方婚姻出现的问题,主动倾听双方的哭诉,让夫妻双方相互袒露心声。经过近三小时的“软磨硬泡”,马某和白某认识到各自的不足和问题,马某放下心中芥蒂,当庭申请撤诉。白某表示会努力工作,与马某共建美好家庭。
案件二
铁某与祁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5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育有一女。但因祁某有酗酒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调解室里,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说家常,谈家心,并且向双方释明离婚后对双方生活和孩子的影响。结合具体案例,讲解离婚给家庭带来的诸多问题,希望二人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经营一个幸福家庭。经过庭长的耐心调解,夫妻冰释前嫌,祁某向铁某保证以后会改掉喝酒的恶习,与铁某好好过日子。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唯有始终坚守选择彼此的初心,共同承担对于家庭的责任,才能克服柴米油盐中的琐碎,抵挡漫长岁月里的枯燥。永登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融情于法,充分发挥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更要从心理上唤醒当事人对于家庭、婚姻的情感,做到情、法、理的统一,实现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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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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