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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明明已经找代驾送其回家,谁知到了家门口却迷失方向找不到家,嗣后,又自行把车开到马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7月5日,阎良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今年3月4日晚9点,被告人尚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陕A的小型轿车从阎良区前进路某小区北门出发,沿前进路向东行驶时,适遇倪某驾驶车牌为陕E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陕E客车上的乘坐人马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尚某继续行驶将马某甩倒在地致伤,而后尚某驾车离开现场,在某洗浴馆门前路段因车辆爆胎无法前行。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拨打报警电话,民警随即将尚某抓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1.89毫克/100毫升。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经事故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2024年7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100毫升的,属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满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系醉酒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希望大家在拨动方向盘或者拿起酒杯时能够想起这句话,事虽小,责却重,远离危险驾驶,珍爱自己及他人生命,为了他人,为了家人更为了自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权曼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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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0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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