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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段某于2017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两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更令人气愤的是,段某婚内出轨成瘾,且知错不改。根据段某书写的三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我想通过诉讼结束这段婚姻。请问,作为无过错方,我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读者:小倩
小倩读者:
段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你收集的证据以及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段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本条第五项为新增兜底条款,该项规定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性罪错、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为是“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 张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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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7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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