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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马道军)备案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支持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运作……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全省乡镇敬老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优化布局、管理机制、服务效能及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四个方面11项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农村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应将政府设立运营的乡镇敬老院运转费用按管理层级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保留的乡镇敬老院备案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
《意见》明确,对于地理位置较偏远、安全隐患较大、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关停并转,转型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将规模较大、服务质量较好的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点带面辐射周边2—3个乡镇(街道)。
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敬老院;稳妥开展公建民营,引入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运营;厘清县级民政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敬老院管理的权责事项。
围绕稳步提升服务效能,《意见》鼓励规模较大的乡镇敬老院拓展服务内容,提供居家上门、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乡镇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运作,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各地动态调整乡镇敬老院护理服务人员配比,保障服务质量。
《意见》突出改革导向,允许在保持公益性质的前提下调整国有资产权属,明确乡镇(街道)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等方面的属地责任。在财政支持方面,要求将政府设立运营的敬老院运转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严禁挤占、挪用特困供养经费。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公建民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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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9-1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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