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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缅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王某、严某、陈某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六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罚金。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境外务工的招聘广告,后联系上“平哥”。“平哥”称可以带其偷渡至缅甸工作,月薪上万,并让其多介绍人一起过去。王某遂联系了被告人陈某,陈某与被告人严某商量后同意一起偷渡至缅甸工作。2020年3月2日,陈某与严某自行驾车到达福建省厦门市与王某、“平哥”汇合。2020年3月3日王某、严某、陈某三人自厦门乘坐飞机到昆明,再转乘飞机到澜沧。到达澜沧后,当地蛇头安排人员驾驶摩托车将三人送到云南省孟连县一宾馆居住一晚,第二天由蛇头带领王某等人自孟连县边境步行爬山偷渡至缅甸邦康。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严某、陈某偷渡至缅甸邦康后,在缅甸邦康勐能县某公司园区内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窝点组织人员通过社交软件,以刷单、网络赌博等名义吸引被害人,后骗取被害人钱款。王某、严某、陈某所在的小组主要负责收购微信,对微信进行包装,发布朋友圈吸引他人参与虚假网络投资实施诈骗。其中王某作为小组长,负责发放工作微信号,审核是否收购微信;陈某、严某作为业务员,负责收购实施诈骗所需的微信号。三人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每月工资约4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严某、陈某三人明知缅甸邦康勐能县某公司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诈骗窝点,在该窝点从事收购微信、包装微信号等帮助诈骗活动的行为,在该窝点累计时间均达到30日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严某、陈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井冈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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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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