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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赵贝通讯员向典、夏欢退房后发现个人物品遗失,旅客与酒店沟通后来取时却被告知物品已灭失,最后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住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显示,2023年2月4日,向女士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将上衣与围巾遗忘在酒店。于是便致电酒店前台告知其遗落衣物的外观情况,工作人员确认遗落有上衣与围巾并登记了向女士姓名与电话,并告知向女士“那你明天报电话号码来拿”。2023年2月28日,向女士到酒店领取衣物,酒店却告知衣物已经灭失。向女士表示其遗失的衣物均系经代购购入,并提供了交易小票照片打印件、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酒店赔偿衣物损失,双方经12315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向女士的衣物损失,二是向女士主张的衣物价值应如何认定。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无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向女士在酒店住宿时不慎将衣物遗失在被告处,酒店负有法定保管责任。酒店工作人员将向女士的衣物丢失,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失并造成了向女士的财产损失,酒店应当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价值认定,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女士提交的购买小票系照片打印件,并非原件,亦未提交购买该商品的交易凭证,不能认定购买的真实情况。现向女士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难以认定衣物价值。但因为酒店主张遗失衣物的价值为2000元,符合社会一般消费价值的认定标准,法院综合该案情况予以采纳,赔偿向女士2000元。(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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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4 1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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