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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区均安镇惠玲服装店。具体信息如下: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3〕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向登记机关报送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01月28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2年12月08日,超过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国家规定期限。此外,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被我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01月31日到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已补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其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情形,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6年7月7日、2017年7月7日、2018年7月5日、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5日在《珠江商报》提醒其报送年度报告。我单位依法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2021年07月14日、2022年07月07日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此外,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被我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01月31日到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主观故意突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中所指“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依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经我单位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顺德区均安镇惠玲服装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92440606MA4YY4R46L
法定代表人欧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5413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1公示截止期2026-02-21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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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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