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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年1-7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4869件,移送司法机关66件,涉案金额2489.7万元,罚没总额2606.07万元。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2年8月3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反映当事人宋某某等人帮助六盘水本地店铺在美团外卖APP刷单返利。经查,2022年3月以来,当事人组织“刷手”帮助商家“刷单炒信”,虚构交易15595笔,虚构交易金额113.2112万元,违法所得15.595万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钟山区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2023年4月12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及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二: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等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8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公安机关的移送函,称当事人吴某组织人员为淘宝商家“刷单”。经查,2022年6月以来,当事人租赁位于播州区南白街道的住房为经营场所,招聘钟某等6人为员工(即“刷手”),通过虚假交易和空包快递等方式,为226户商家提供了“刷单”和好评服务,共计3416单,虚构交易金额73.1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8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检查。
案例三: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花艺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3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反映当事人钟山区某某花艺存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刷单炒信”方式虚构交易记录,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通过联系“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对其美团外卖APP平台网店内所售商品进行刷单。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刷单476笔,前后分别按11元/单、10元/单支付“刷手”佣金,佣金共计49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欲动旗舰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某某欲动旗舰店,涉嫌存在“刷单炒信”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大量订单收货地址与物流签收地址不符,且没有真实发货,涉及大蒜、蓝莓、芒果、人参果、香蕉等商品,共计2761单,金额13.0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荔波县某某民宿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4日,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荔波县某某民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刷手”,要求“刷手”在携程平台上刷单,营造民宿客源多、入住率高等假象,误导消费者下单。刷单数量5单,刷单金额共计10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9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上申请一店铺(茅小仙酱酒定制体验店),销售“炎台窖藏”白酒。为提高自己在“拼多多”网站的销售量,通过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在店铺上宣传“炎台窖藏”已销售1647件。经查,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为1件,其余销售量均系刷单,刷单支出32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桂榕
编辑 方亚丽
二审 陈露
三审 孙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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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1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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