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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2020〕第1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要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但是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规定,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尊重公民支付选择权,诚信经营,协商解决支付方式。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充分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货币流通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总行和人行甘肃省分行工作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拒收现金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投诉(咨询)电话:0934-8613741
0934-8628654
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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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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