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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丈夫借款用于家庭建房,未还款妻子一同被起诉
法院: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担责
潘德刚 制
潘德刚 制
■本报记者 陈敏
因为丈夫借款修建房欠债13万元未还,作为妻子的吴女士被债主告上法院,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吴女士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配偶一定要共同偿还吗?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丈夫举债未还 妻子一同被起诉
万宁市民吴女士的丈夫方先生自2015年3月起,因修建房屋,陆续向黄女士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仍欠黄女士本金以及利息未还。经多次催讨未果,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方先生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黄女士起诉方先生、吴女士对案涉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黄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方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黄女士认为,债务虽是以方先生的名义向自己所借,但该笔借款的目的系用于修建房屋,该房屋系登记于吴女士名下,且是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使用的房屋,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虽未在借条上予以签字确认,但其对该笔借款知情,借款发生后也曾与自己商讨还款的相关事宜,应当视为其对该笔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
在法庭上,方先生辩解说,借款是自己个人名义所负,由个人出具借条,应个人承担,与他人无关。该借款事先未与妻子吴女士商量,事后也没有得到妻子的共同追认,夫妻二人各自财务独立,该笔款项也并非用于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应共同承担。
二审法院查明,方先生因建房资金不足,向黄女士借款13万元。方先生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建房,所建房屋登记在妻子吴女士名下。
终审法院改判 夫妻共同清偿债务
省一中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先生在其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女士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该借款虽是以方先生以个人名义向黄女士所借,但该借款用于家庭建房,且该新建房屋产权登记于妻子吴女士名下,吴女士亦是案涉债务的受益方。该新建房屋属于方先生、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新建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债务,应由方先生、吴女士共同清偿。最终,法院改判,判令方先生和吴女士偿还欠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丈夫举债是否一定“夫债妻偿”?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区分?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说,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李娇萍说,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二是夫妻双方均有举债的合意;三是夫妻双方就所举债务获得利益。如: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的债务或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所义负债务,经另一方确认或同意的债务,又或是夫妻一方为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所负债务,以个人名义均为共同债务。相反,夫妻任何一方婚前任何一方所负债务或是未经一方同意,擅自订立的债务不得认定为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支出(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也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此,李娇萍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作为配偶一方在举借外债时,另一方要提高警惕,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在后续还款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产生争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已经形成的债务,也需避免被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来追认配偶中的非举债一方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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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31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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