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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安日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政府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审议
本报讯(记者 刘雪妮 实习生 赵笙汝)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在保护措施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在编制保护规划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保护规划。
草案修改稿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明确“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将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按照就近保护原则修改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草案修改稿明确,涉及大规模居民搬迁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政策精神。
在传承利用方面,草案修改稿增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同时,明确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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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8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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