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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13 20:3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2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处罚〔2023〕1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5MA075DQX1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道虹光路20号宁宇家园地下车库-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辉

2022年8月2日,举报人举报于2022年8月2日在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购买了“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330毫升装1瓶,花费1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保质期1年,已经过期。同日,另一位举报人举报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现场货架正在销售过期的“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2022年8月2日,铁东路所接举报到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两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801,12:55:12”,“20210801,12:55:13”的“新零330ml0酒精皮尔森啤酒”正在展示销售,该产品保质期为1年,已超过保质期。

2022年11月14日,铁东路所接举报到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宁湾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正在售卖的德青源牌咸鸭蛋(6枚装)中有3盒生产日期是2022年4月26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由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配货。涉案商品“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是2021年9月29日进货,保质期1年,共进货24瓶,成本单价5.2元/瓶,因店内做活动,售价1元/瓶,截止到2022年8月2日举报人购买的当日已无库存。通过超市销售明细查询和当事人的供述,2022年8月2日当天售出了10瓶“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另有2瓶“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在货架上在售。综上,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共12瓶,货值金额共12元。

涉案商品德青源牌咸鸭蛋(6枚装)是从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货,保质期180天,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德青源牌咸鸭蛋(6枚装)3盒,售价10.40元/盒,货值金额共31.2元。超市进货管理系统中的进销库存记录不能显示销售产品的批次,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记录明细、供应商资质及商品检验报告各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情节;4、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购物照片和购物小票1份,证明案件来源。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43.2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本案货值金额较低。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新零330ml无酒精德式皮尔森精酿啤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2瓶;

2、没收德青源牌咸鸭蛋(6枚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3盒;

3、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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