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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璐
10月23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举行立法听证会。
出席本次立法听证会的20名陈述人来自各行各业,有省人大常委会的专家顾问,有省直单位的业务骨干,有食品生产加工、仓储、包装、运输、销售、餐饮等方面的从业人员,有高等学校、中学、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有群众代表等。
听证会上,陈述人围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管理,食品安全员配备、安全追溯、凭证保存,商场等公共场所查验许可或登记备案,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食品贮存、运输安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运输环节是食品从产地到加工地、从加工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保证食品的质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是否有其他意见建议?
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管
听证会上,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宋昕表示,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规定基本满足了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有助于提高食品贮存、运输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保持食品贮存、运输设备的安全和无害性,这一要求能够有效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感染;通过确保食品贮存、运输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以有效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品质,防止食品变质;禁止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进一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宋昕说。
根据企业实践情况,宋昕提了几条建议。首先,加强对食品贮存、运输企业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要求进行贮存、运输食品。其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确保其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从而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安全性。
“通过进一步完善、强化相关的审核、监督和培训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宋昕说。
形成全链条监管
山东高盛物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桂栋认为,第三十三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作为一名从事食品存储、运输的物流从业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条款。
第一,食品贮存和运输的过程应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其他环节紧密衔接,形成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这不仅需要关注单个环节的安全,还需要确保整个链条的协调和安全。因此,建议在条例中考虑增加对食品贮存、运输全链条的监管规定,以强化食品安全的全面保障。要求贮存和运输的企业应向全省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和消费者公开食品贮存和运输的具体信息,这将有助于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并增强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
第二,条例草案修改稿只规定了贮存和运输的条件,但并未具体规定当这些条件不再符合要求时,应如何进行处理。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当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条件不再符合安全要求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第三,对于食品贮存和运输的全链条监管,除了增加规定之外,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这包括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以实现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有效监控。
第四,条例中应增加对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例如,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这样可以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控制。
第五,对于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核和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的监督,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例如,明确审核的具体内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以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执行。
第六,食品贮存、运输的安全不仅涉及到食品本身的安全,还涉及到环境、人员等多个方面。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环境、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整个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徐桂栋还建议条例的语言表述应当更加明确、具体,以更好地指导实践。例如,可以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具体化为“确保食品贮存、运输的温度、湿度、清洁度等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设立罚则便于执法监督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张皓认为,对运输环节设立制约性条款,加强食品运输环节的管控,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
张皓说,第三十三条提到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这是为了防止食品遭到污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因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运输食品。
从当前道路运输生产实际看,要确保运输全过程合规,只靠托运人一方是难以实现的,需要承运人、托运人、装卸方协同发力。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食品运输委托方提出监督检查要求,强化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应当提倡和坚持。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张皓产生了疑问,是否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要求,如果不是,建议删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为委托运输的,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议进一步明确,是指的哪些能力,有什么判定标准。
张皓最后建议针对该条设立具体罚则,便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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