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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嫖放弃性行为事件”之联想:会不会出现“思维有异罪”?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7-17 13:51:00 来源:思享一角

2022年11月16日,大四学生翟某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位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女子王某,其后相约嫖娼。到达约会地点后,翟某某主动拒绝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给了王某100元作为路费,打发其离开。

“约嫖放弃性行为事件”之联想:会不会出现“思维有异罪”?

后在一次打击卖淫嫖娼行动中,上述约嫖事件被王某供述出来。2023年2月12日,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将翟某某行拘5日。对此行政处罚不服,翟某某提出行政复议。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约嫖放弃性行为事件”之联想:会不会出现“思维有异罪”?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适当,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不可姑息。也有网友认为,该处罚有违法律原则,应对翟某某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下面笔者谈谈对此事件的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商榷。

在确定一个社会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一个必须得到确认的结果,那就是行为后果。比如纵火罪,需要有“纵火行为”的发生。还比如公职人员受贿罪,必须有受贿行为的发生,以及受贿数额的量化,才能核准和决定对受贿人的惩处措施。如果纵火、受贿仅止于思维意愿,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显然是不构罪的。

回到翟某某“嫖娼事件”中来,翟某某确有嫖娼的想法和意愿,但在实践过程中,其主动放弃了性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翟某某的“嫖娼行为结果”没有实质性发生,也即没有发生事实上的违法后果。至于翟某某给付王某某100元,也只是补偿王某某往来出行产生的费用,与此前约好的嫖资400元严重不符,所以这100元并不能当做嫖资来认定。

交易,是嫖娼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在本案中,既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交易,也不存在性行为的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将其当做嫖娼行为,并以嫖娼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明显有违法律的严谨原则,属于人为扩大了执法范围。

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在认定过程中,最主要的依据是“事实上的行为结果”。如果违背这一法律原则,我想每个人都是违法犯罪分子,无一人可以幸免。比如我看到一位风姿绰约的电影女明星,心里想,我得想办法把她变成我的情人与其雨翻雨覆。对于一位已婚男士来说,有这样的想法肯定是不符合正确价值观的,也是很龌龊的,但是滋生了这样的想法,就等于违法或犯罪吗?

在封建社会,阿Q跪在吴妈面前直呼“吴妈,我要和你困觉”,也只是遭到旁人的嘲笑而已,并未招致官府衙役的暴打、囚禁。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当做违法的认定依据?

“约嫖放弃性行为事件”之联想:会不会出现“思维有异罪”?

如果公安机关对翟某某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那么充当贪腐官员二奶、小三的这些女子又该如何处置?

我们知道,在每一个涉腐案件中,几乎都能看到小三、二奶、小白脸的影子。而且这些角色,无不是因为利益交换而存在。但我们却鲜有看到,贪腐官员落马后,这些不光彩的角色也受到刑事惩处。与卖淫嫖娼相比,涉腐小三、二奶、小白脸,其社会危害性岂不更大,为何不被列为严打对象?

在官体和民体的违法犯罪认定中,也双标设置,难道不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翟某某有贼心嫖娼,但在现场失去了实施嫖娼的贼胆,说他悬崖勒马也好,说他嫖娼未遂也对。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既可生成教育之功效,也可起到法治警示之作用,有此足矣,为何必须对其实施拘留强制措施,耽误一个年轻人的大好前程?

今天,舆论之所以围绕此个案展开讨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如果思维有异都能构罪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时代,人们最大的受益是,有了更多社会资讯的获得渠道,受此影响,多了更广泛的思考和言论空间。我以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翟某某主动放弃实施具体的嫖娼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是法律意识被唤醒的结果。如果这种只存在思维意识,没有付诸实际的行为都能被视作违法,并加以惩罚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不知会有多少人会受到制裁。

比如社会民众不认同官方说法而发起的一些言论,是否也要被惩处?比如对于有违主流意识的一些独立思考,是否也会被追究?比如对不作为的一些政府行为发出的批评,是否会被当做异己来对待?…

所有这些问题是网络时代难以避免的存在,也是包括法律在内阻止不了的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就必然会滋生出更多“以人为意志为基准”的裁决措施。这不是法治之要义,更不是法治之目的。(大漠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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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7 17: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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