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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一盔一戴,安全常在”,安全头盔在日常道路交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受害人的各项损失96万余元。
【案情】
2022年9月25日,15岁的孙某骑着两轮电动车载着同岁的武某去买书,回家途中经过一路口时,与一辆正在行驶的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武某当场死亡(未戴头盔)的交通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半挂牵引车司机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武某无事故责任。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武某的父母作为近亲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孙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半挂牵引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近亲属死亡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扣除交强险后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40%,孙某由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的60%。
【分析】
交通安全事关家庭幸福美满,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出行日益增多,交通风险也随之增大,特别是骑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就像本案受害人,如果提前佩戴了安全头盔,在发生事故时保住性命的几率将大大增加。所以,为了人身安全,驾乘电动车时请千万戴好安全头盔。
(刘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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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1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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