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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覃塘讯 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情理与法理并用,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在该案件中,原告秦某与被告韦某于2009年自由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养育了3个女儿。双方虽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经历,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为此于2020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同时,原告秦某于2020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双方关系一直未能得到有效修复。2021年7月,原告秦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原告秦某和被告韦某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被告韦某抚养,婚生三女儿由原告抚养,次女及三女儿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长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秦某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长女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秦某从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均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被告韦某向覃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韦某抚养的孩子年龄尚小,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迅速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封了秦某的银行账户,并与秦某取得联系。起初,秦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多次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悉心对秦某进行劝导,劝说其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被执行人秦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兑现了所欠的抚养费16800元,并表示以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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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7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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