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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平凉日报 □本报记者 秦玉龙
据平安崆峒报道,为深入推进“清源安民”专项行动,切实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及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高压态势,建设美丽生态环境,崆峒公安分局严格执法,周密部署,于近期成功打掉5个非法狩猎团伙,抓获涉案人员32名。
10月份以来,大秦派出所在分局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网安、治安等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打掉2个长期盘踞崆峒区非法狩猎团伙,抓获涉案人员24名,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人,已查明被捕杀野生动物4类150余只。11月17日,大寨派出所广辟线索来源,成功抓获使用“电猫”捕猎“猯”嫌疑人一名,现场查获“电猫”一套。11月18日,接线索举报,成功抓获在崆峒区大寨乡、崇信县黄寨乡多次非法捕猎野猪、猯等野生动物的嫌疑人2名,查获“电猫”一套。11月19日晚,索罗派出所在大寨派出所、白水派出所通力协作下,成功抓获正在使用猎犬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5人,经审讯查明王某等人自今年6月份以来使用猎犬非法狩猎9次、猎杀野兔27只的犯罪行为。目前,有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许多平凉人的儿时记忆中,野鸡野兔是冬季里的美味,不但以前街头乡镇小餐馆专门卖野味,一些农民冬闲无事,也会去捕猎野鸡野兔来改善伙食或拿去城里卖钱。一段时期,平凉乡村的野鸡野兔数量锐减,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保护下,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乡村盗猎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近年来,随着平凉生态环境越来越好,野生动物数量越来越多。如果你开车在城乡公路行驶,时不时可见野鸡、野兔横穿马路。正因为野生动物越来越多了,对农民的庄稼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尤其是林缘区的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破坏较大,一些农民出于保卫自己的庄稼地,对野鸡、野兔、猯、野猪进行驱赶或捕猎,驱赶不违法,但捕猎野生动物绝对违法。
上周,有个网友私信问记者:冬季农闲,村里几个年轻人搭帮上山捕捉野兔,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卖,挣点钱贴补家用。没想到有人举报给了派出所,警察扣押了他们用于捕捉野兔的工具和车辆,还要拘留罚款。他说,我上网查了一下,野兔不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只说是三有动物。抓野兔犯法吗?
针对这位农民提出的问题,记者专门咨询了当地的森林公安和法律工作者,得知我国有九种野兔,雪兔因全身雪白而得名,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和东北地区。雪兔和海南兔、塔里木兔因数量很少,属于濒危物种,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们在平凉的乡野山林中常见的野兔名叫草兔,也是野兔的一种,因数量多,不属于有级别保护动物。但是草兔属于国家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三有”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分布的9种野兔均为保护动物,只不过受数量和稀有程度的影响,不同的野兔的保护级别有一定的差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48条规定,“三有”野生动物是受保护动物,对该类动物的私自捕猎和出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野味”虽好,不可乱食。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在此,记者珍重提醒那些喜欢吃“野味”的食客朋友,野味并非什么进补良药,也不是什么珍馐美味,而且食用野味存在着不可控的健康风险。作为新时代具有强烈生态环保意识的公民,我们要态度明确的拒绝“野味”上餐桌,养成文明就餐习惯,以免“祸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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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13: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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