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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乡日报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去年8月的一天,市民张某在一食品店购买三包绿豆沙饮料,打开饮料时发现,保质期为四个月,但其中一包饮料的生产日期已超期一个月零三天。张某与食品店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店向张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其虽辩称未造成人身损害,但是否遭受人身损害均不能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食品店赔偿张某1000元。
记者日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3·15”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线下消费领域,目前我市消费者主要诉求集中在因购买到不安全食品、药品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因经营者销售商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全市法院通过正确适用“退一赔三”“假一罚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力争让经营者、生产者“不敢假、不想假”。
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165件,民事纠纷案件9255件,加强司法公开、法治宣传,努力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食品和药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全链条所涉制售假行为严厉打击,从严从快惩处;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同时,积极引导消费者进行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充分发挥在线诉讼灵活、简便、全天候、易操作等优势,落实便民举措,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行“繁简分流、诉前调解”,使案件在诉前阶段妥善处理,202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诉前调解涉及消费者维权的各类纠纷8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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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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