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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公安局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莒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和《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东至屋楼大道、西至柳青河、南至望海大道、北至胶新铁路以南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隧道;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乱扔纸屑等废弃物的规定处罚。
3.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养成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2023年12月
(来源:莒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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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2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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