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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庞革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参保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了1500元。此外,生育医疗的各项报销支付费用都普遍得到提高。
《办法》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各地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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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5 1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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