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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提车还需“加钱”?
消保委提醒:警惕商家“临时加价”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投诉中发现,消费者购车时不仅面临等待时长“遥遥无期”,还会遭受“临时加价”困扰。近日,消费者黄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经浦东新区消保委介入,最终商家同意按合同价格交付车辆。
记者了解到,2022年9月,黄女士订购了一台家用汽车,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签署了定金合同,合同写明车辆总价44.8万元。然而,等到车辆到货可以提车时,商家却告知黄女士该款车型官网已涨价1万多元,需要黄女士支付该笔费用。黄女士对此并不认同,要求商家按合同价格提供车辆或者双倍返还定金。黄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未得到解决方案,遂投诉至浦东新区消保委。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销售经理张先生了解情况,张经理表示,官网突然涨价,一切以官网价格为准,消费者若不想购买可以退还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合同已明确写明车辆价格,商家若提出涨价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商家同意按合同价格将车辆交付给黄女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纠纷中,商家提出涨价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其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纠纷中,如果商家拒绝提供车辆、提出退还定金,则应当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尽量选择技术成熟、信誉较好、规模大的销售企业,避免通过中介性质的代销商处购买车辆,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货比三家、慎重选择。购车前,要求商家对车辆及服务做出真实全面介绍,避免落入隐性消费陷阱。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车辆型号、配置、颜色、价格及交车时间等。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注明,妥善保管合同;提车时,要仔细查看交付车辆与合同约定配置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应及时提出更换,同时需检查车辆手续、发票、证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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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1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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