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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因犯盗窃罪,罗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8000元至5000元不等。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多次到惠水县某建筑工地、濛江街道某工业园区工地上盗窃,之后将电缆线拉到贵阳市花溪区出售给罗某某。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1387元。
惠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4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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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9 17: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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