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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口腔机构无证诊疗被处罚
被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万元
近日,连江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连江县某口腔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设置牙椅2张,内有工作人员正为患者进行口腔取模操作,现场见牙胶尖、探针、义齿制作单据若干。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机构现场仅能出示营业执照,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承认无证开展口腔诊疗,违法所得1000元。
该口腔机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连江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全文共4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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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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