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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第一单元积极服务数字检察战略实施
转变观念用好数字检察的“道”与“器”
刘喆
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指出,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正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信息化经过30年探索,创造出了检察信息化的特有发展道路,就是坚持大统一原则。在大统一原则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一个网络、一个应用系统中办案,生成统一规范标准的检察业务数据,在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构建了检察业务“数据池”,各项符合统一标准规范的检察业务数据实现了集中,完成了“业务数据化”的过程。
相对于传统信息化而言,虽然“业务数据化”到“数据业务化”只是两个词顺序的改变,但却是理念的革新和信息化架构的重塑,是实现方式和发展方向的革新。真正实现转型升级,就要加深对数据的理解,树立数据意识、数字思维,实现观念的转变。
数字检察领域存在“道”与“器”的关系。笔者认为,数字检察的“道”是业务需求和业务规则,数字检察的“器”是数学逻辑和模型算法,即用科技的“器”服务于业务的“道”。所以,数字检察一定是在业务的牵引和带领下,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去实现数据的“碰撞”和深度挖掘分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融合发展是数字时代对信息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利用数据资源、适用模型应用,以信息化更有力支撑业务的有效方式。从网络的融合开始,逐渐实现平台融合,数据融合,应用融合,最后到模型的融合。未来的检察信息化发展,就是努力实现这几个融合,通过分层解耦,把纵向的应用分割变成横向的资源分层,从而真正地实现业务融合和对外服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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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0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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