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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微信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量刑
本报讯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邱某某、冯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多次购买掺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掺有盐酸二甲双胍成分的声称降血糖的保健食品,掺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声称治风湿的保健食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465357元。刘某某单独销售掺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销售额17708元。202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向刘某某、邱某某购买掺有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额15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冯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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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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