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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己围个区域,就能停车收费了吗?
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某楼盘项目的开发商。2020年底,该公司将某楼盘部分商业门面之间除临近市政道路路肩部分外的区域,用大型有底座的圆石围起设立收费停车场,并在进出口处安装智能停车收费设备,放置收费标准告示牌,并聘请人员对上述区域进行管理,从2021 年7 月1日起对在该区域停放车辆进行收费。
原告姜某是该商品房业主,2021年7月,姜某三次在上述停车区域内停车,被该公司分别收取停车费6 元、5 元、5元。
然而,停车位与商业门面部分为公共区域。此前,该公司在该区域设立停车场收取费用时,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立停车场,并收费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遂向铜仁法院起诉,请求退还被告非法收取其停车费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规划停车及公共区域部分,构造上不具有独立性不能明确区分,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不能排他使用,且不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故案涉区域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而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案涉规划停车及公共区域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被告在案涉区域设立收取停车场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因此,被告在案涉区域设立收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于法无据。原告在该区域停车被被告收取停车费16元,应予退还。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房开商侵犯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物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本案中,被告用大型有底座的圆石围起设立收费停车场,该区域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被告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区域设立停车场收取费用,不仅违反城市规范法、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罗华
二审 何永利
三审 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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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6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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