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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达州市委政法委通报了达州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评选优秀案例名单,大竹法院优秀案例“亮人身保护‘利剑’ 筑司法保护‘围墙’”成功入选名单,再获佳绩。
基本案情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0年8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当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同居后,原、被告于199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培培,1993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0日向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报警,2016年11月原告向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闻讯外出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撤回起诉,2017年8月8日原告再次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7年8月10日法院向被告送达副本后,被告仍然向原告以及儿子实施了家庭暴力。2015年3月,原告和儿子王某一起在大竹县竹海路西段鸿源星花园静怡南苑6号2-27-2按揭购买房屋一套。
2017年8月23日,原告饶某某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办案过程
原告饶某某称被告王某某多次对其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于这段时间内,又多次骚扰、跟踪并威胁原告及原告亲属,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原告的申请、陈述是否属实需要进一步核实。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经过与原告的交谈、到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的调查、到原、被告住处即大竹县“名豪国际”B区物业服务中心的走访,发现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为了原告的人身得到保护,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人民法院向原告详细说明了如何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原告申请后经过原告自己的举证、人民法院的调查,原告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人民法院随即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也分别向各个部门及时送达。在庭审中,被告经过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以为不到庭就无法处理原、被告的婚姻问题,但是在庭审中经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充分地证明了被告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典型意义
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为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者一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可以制作人身保护裁定。本案当事人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不断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承办法官在充足的调查走访后,为弱势方作出了人身保护令,使弱势方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避免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等造成持续性的侵害,同时,将施暴者与受害者分隔开,能够给施暴者产生威慑,形成一定时间和距离的冷静阶段,从而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按照常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第一次判不准离婚的机率较大,但在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起诉后,经过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认为儿子王某不应给法官开门,等法官走后,即对儿子王某实施殴打,原告阻止,又对原告实施殴打,此行为已属十分恶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护妇女(原告)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十分必要。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意在向全社会昭示: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家庭暴力,都会被法律所禁止、被社会所不容。(供稿:大竹县人民法院 冯建华 向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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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2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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