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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聊城日报
引荐促成实体项目落地可获奖励
我市试行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本报讯 (记者 苑莘) 记者8月8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台了《聊城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按照该办法,我市将对引荐实体项目到本地投资,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引荐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各县(市、区)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地发展实际,制定能够有力促进社会化招商工作开展的奖励政策标准。原则上,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奖励时项目须竣工投产,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本地进行考察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共同确认。
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地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新建项目,以及市域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投资项目有认定范围和标准,要求一般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30%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资金须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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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0 14: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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