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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9月28日讯(记者 王向荣)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金【2017】7号)文件精神,经烟台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该家庭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可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没有结清,不得再次申请。
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解读:
1、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持有房屋数量通过接入的烟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接口,共享数据核查。(宅基地和小产权住房除外)
2、此次优化真正实现“认房不认贷”,即贷款记录不计入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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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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