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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狗有狗证,定期年检,定时打疫苗,是我们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我生活中的重要伙伴。但就是因为有人故意在公共场合投毒,导致我的狗吃了有毒的东西,被毒死了。”再次提及爱犬的离世,北京的范女士仍伤感不已。据了解,今年5月,范女士所在的小区一居民刘某某指使范某某将装有碎火腿肠的白色塑料袋放在小区单元门东侧,致使范女士与另一邻居所饲养的犬只在食用塑料袋内碎火腿肠后死亡。经警方鉴定,该火腿肠与范女士家死亡狗的心血中均检出氟乙酸(盐)。
9月3日,范女士收到警方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刘某某与范某某被行政拘留12日后,她表示不能接受,并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是投毒。我们小区有很多小孩,如果误食了这个毒药,多可怕。而且如果其他狗吃了这个,再误伤他人,也存在很大的危险。”
▲关于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宠物犬中毒死亡
狗主人报警称爱犬被投毒
警方在单元门东侧检出有毒食物
据范女士回忆,今年5月22日傍晚,她像往常一样下楼遛狗。其间,自家的萨摩犬曾在单元门口因小便远离了她一会儿,“我当时没注意狗是否吃了东西,只看到狗低了一下头。”等到当晚11时许,范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家的狗有些不对劲,“一直在哈哈喘气,还吐了,后来狗就不停惨叫。”
范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抱着狗在单元一楼一边给宠物医院打电话,一边痛哭,“宠物医生赶过来要半个多小时,人还没到狗就死了。”范女士在等待期间遇到一楼的邻居范某硕,“他们家也把狗抱了出来,狗也死了。两只狗发作的样子跟中毒很像,所以我就报警了。”
在范女士提供的多份报警材料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事发当天,范女士报警称自己与范某硕饲养的犬只被投毒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街派出所受理。
此后不久,平谷公安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不予立案。随后,范女士又向马坊街派出所报称自己与范某硕被寻衅滋事,此次该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范女士最终拿到的行政案件立案通知书
范女士告诉记者,报完警后,她担心毒药还在小区,可能会被小孩或者其他狗误食,便发动家人在小区里进行寻找疑似被投毒的物品,最终找到了一份食品并将其交给了警方。“后来,警察好像来小区找过一个人(范某某),没多久这人就上我家来了,说毒死狗这件事不是针对我。”范女士说,她今年1月份才搬回来,与范某某并无过节,平时也没有交集。
9月3日,范女士收到警方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显示:现查明,5月22日19时许,刘某某指使范某某将装有碎火腿肠的白色塑料袋,放在涉事小区某单元门东侧。范某硕与范女士饲养的犬只在食用塑料袋内碎火腿肠后死亡。
经鉴定,在所送火腿肠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也未检出毒鼠强,但在所送火腿肠中检出氟乙酸(盐),并在范女士家死亡狗的心血中检出氟乙酸(盐),两只死亡的犬只价值人民币1740元。经查证,刘某某与范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情节较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两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关于范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上述结果,范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接受,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且警方给出的狗价格鉴定结果也让她感到失望,“首先,他们是投毒。我们小区有很多小孩,如果误食了这个毒药,多可怕。而且如果其他狗吃了这个,再误伤他人,也存在很大的危险。其次,我的狗在我心中的价值远超任何金钱可以衡量的范围,希望警方重新考虑是否按肉狗价格定义。”
▲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
律师解读:
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要看是否存在危及其他居民的可能
据了解,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对于本次案件检测出的氟乙酸(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重表示,氟乙酸(盐)的成分可以理解为氟乙酸钠,是一种早期的合成杀鼠药,因为其强烈的对人毒性,已经和毒鼠强、毒鼠硅等被国家列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因此,王重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范某某在刘某某的指示下,将含有氟乙酸(盐)的碎火腿肠放在涉事小区内,其行为基本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现有信息无法确认,但不影响其同样构成该罪名。
“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王重表示,如果该行为还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此前则向红星新闻表示,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放了危险物质,二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投放毒物的行为仅仅针对邻居家的狗,且没有对其他居民或环境构成威胁,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投放的位置或方式可能危及其他居民,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另外,王重律师还告诉记者,因为范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受害人范女士二人所饲养的宠物犬死亡,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因两只宠物犬价格鉴定合计为1740元,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受害人提供的《关于两只肉狗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明确显示,标的名称:肉狗,质量:86斤;肉狗,质量:30斤。结合我办理过涉及估价案件的经验,这个鉴定应是简单以每斤15元,共计116斤1740元来进行的估价。按肉价来为宠物犬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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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05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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