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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清华 秦丹丹
2022年清明节,家住重庆市南川区某村的陈某几兄妹扫墓祭祖时,发现祖坟周围堆起了厚厚的猪场沼液,散发出阵阵恶臭,且污染了墓地。因污染较为严重,一家人协商后进行了迁坟。后因与养殖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陈某等4人将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迁坟费用。庭审中,养殖公司辩称,沼液仅是对坟墓的土层表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坟墓中的棺材并没有造成污染,只需对坟墓周围被污染的土质表层进行清理,另行填充泥土便能恢复原状,陈某等人迁坟没有必要。对于污染行为,养殖公司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污染坟墓造成的影响较小并不构成精神损害。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坟墓是农村常见的无墓碑的“土石坟”,养殖公司的沼液侵入了坟墓土地,污染较为严重,即使对沼液进行清理,也仅限于土层表面,难以恢复该坟墓的原有状态。死者家属在与养殖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自行迁坟告慰逝者,其诉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被污染坟墓本身的造价,当地一般坟墓、棺木造价,当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人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酌定养殖公司赔偿原告因迁坟产生的费用3500元。综合养殖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酌定养殖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建筑物,附着有墓主近亲属的特殊情感而具有特定的精神价值,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保持坟墓的清洁、完整是人人应知和应守的公序良俗。养殖公司未将其养猪场外的沼液池维护完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沼液外溢污染死者坟墓,导致无法恢复原状,该污染行为既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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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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