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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将领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金条、炸毁煤矿……36集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中的这些情节惹恼了冯寄宁。作为抗日将领冯钦哉的嫡孙,冯寄宁认为,上述情节属于恶意编造,严重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
15年前,冯寄宁一纸诉状将拍摄方西安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后,冯寄宁赢了官司,西安电影制片厂也登报致歉。
没想到,近期,该电视剧的侵权桥段再次出现在网上,已经74岁的冯寄宁再次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12月中旬,冯寄宁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他要的不是赔偿,而是一个说法,"历史人物不能随意戏说,电视剧更不能胡编。"
冯寄宁等来了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摄
抗日将军行贿?嫡孙状告西安电影制片厂
史料记载,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先后投身辛亥革命,护国讨袁,北伐战争,抗日战争。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北平和平起义。
作为抗日将领冯钦哉的嫡孙,退休后的冯寄宁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收集有关冯钦哉的资料中。
冯寄宁与西安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始于2007年。
西安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拍摄了一部36集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该电视连续剧摄制完成后,曾在2007年12月在央视八频道播放。
该剧中,有描写历史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炸毁煤矿、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行贿钱大钧金条一根等情节。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嫡孙,认为该剧上述情节对冯钦哉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西安电影制片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2008年8月5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碑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认定上述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情节均没有证据证实是历史史实,并认定冯钦哉将军给钱大钧行贿金条之情节贬损了冯钦哉人格,侵害了冯钦哉的名誉权,构成了民事侵权。
法院判西安电影制片厂停止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钱大钧金条一根情节播出,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冯寄宁说,此后,西安电影制片厂也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后,西安电影制片厂曾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声明":"三十六集电视剧《西安事变》中有关国民党将军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经法院判定认为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现就该情节所造成的影响为冯钦哉将军恢复名誉,向其亲属赔礼,并表示歉意。"
冯寄宁也认为,此类纠纷将就此结束。
西安电影制片厂曾登报致歉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摄
道歉10年后,侵权电视剧再授权播放
2019年,冯寄宁发现多个网站在播放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其中,侵犯冯钦哉名誉权的内容并未删除。此时距离他胜诉和西安电影制片厂道歉已过去10年。
"我当时也不清楚这些视频哪儿流出来的。"74岁的冯寄宁说,为了维护爷爷的名誉,他再次发起维权。
在诉某网期间,冯寄宁才搞清了其中的来龙去脉。
原来,该网站播放权来自于霍尔果斯一家传媒公司,而霍尔果斯这家传媒公司授权方正是西安电影制片厂。
由于冯寄宁对某网站进行起诉,某网站也不服,于是,各方开始逐级追责。
此后,冯寄宁与该网站及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达成和解,冯寄宁撤诉。有记录显示,2022年2月28日,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与西安电影制片厂签订赔偿协议,其中约定,传媒公司与冯寄宁的赔偿款,由西安电影制片厂承担。
此后,当冯寄宁再诉西安电影制片厂时,双方也因该协议产生了争议。
对西安电影制片厂提起诉讼中,冯寄宁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蔑视法律权威,知错不改,为谋取利益,故意继续传播,致使侵权范围扩大。
但西安电影制片厂认为,冯寄宁主张的事实,西安电影制片厂已经进行了赔偿,赔偿过后,未再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驳回冯寄宁诉讼请求。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审理中,双方存在两点争议焦点:一、冯寄宁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西安电影制片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冯钦哉名誉权的侵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冯寄宁不构成重复起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此前冯寄宁诉讼的侵权行为人是某网站。但本案中,冯寄宁主张的侵权行为人不是播放者,而是摄制者,即西安电影制片厂,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虽然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对后续再次侵权负有责任,但驳回了冯寄宁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授权其他方公开传播时,才能引发社会对冯钦哉名誉评价的降低产生侵权损害后果。鉴于西安电影制片厂实际上已经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冯寄宁再单纯对西安电影制片厂向霍尔果斯传媒公司的转让行为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冯寄宁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摄
二审赢了官司,还没等到"登报致歉"
对于一审判决,冯寄宁不服,提出上诉。
冯寄宁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要的不是赔偿,而是一个说法,西安电影制片厂明明知道有错,为什么还继续转让播放权。
今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存在过错,判令西安电影制片厂在全国发行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冯寄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终审判决与一审的争议焦点有所不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西安电影制片厂是否侵犯冯钦哉的名誉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作为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的摄制者、第一发行者,生效判决所确认其拍摄的冯钦哉行贿钱大钧金条一根的情节,构成对冯钦哉名誉权的侵权。西安电影制片厂在未进行删除处理该情节的情况下,即向霍尔果斯传媒公司转让了播放权。
西安电影制片厂主张其转让播放权行为,并未导致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作为摄制者与发行者,其授权其他主体播放,追求目的就是向不特定人传播该影视作品,且霍尔果斯传媒公司授权其他平台播放贬损冯钦哉人格的侵权内容,导致冯钦哉社会评价降低。
西安电影制片厂转让播放权的行为与各平台播放侵权情节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西安电影制片厂明知有侵权情节,却不删除,对外转让播放权,其对本次侵权有过错,应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
该案另一争议焦点为,西安电影制片厂是否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
西安电影制片厂提供了冯寄宁与霍尔果斯传媒公司的和解协议书,其中有"不再向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某视频网站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追究任何法律、行政责任"的内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安事变》电视剧并非仅在某视频网站平台播出,而是在多家平台播放,其中法院判决另外两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均是因冯寄宁向两公司邮寄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两公司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都承担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非替代西安电影制片厂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已经承担了全部侵权民事责任。
冯寄宁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西安电影制片厂依照法院判决给他支付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但他期盼的"登报致歉"一直没有等来。
已经74岁的冯寄宁说,想不通,为何一句"道歉"如此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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