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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案件介绍>>>
2019年6月客户许女士检查出甲状腺结节。2019年7月26日,许女士通过业务员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6万元的重疾产品,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
2021年2月,许女士确诊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在福建省立医院做了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咨询了业务员是否可以理赔重疾,但因其未达到重疾无法理赔且未购买医疗险。 2022年客户因未及时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客户,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客户告知在买保险前就查出甲状腺结节,现甲状腺切除,复效申请提交后,核保结论为甲状腺病史,保险公司拒保。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明确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保单失效,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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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4 0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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