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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女大学生开设公司当大股东,
其离职的原国企部门主管父亲却被告上法庭。
女儿开公司本是好事,
父亲怎么就成了被告呢?
近日,
株洲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吴某从株洲某半导体公司辞职,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实施竞业限制权益和义务告知书》。经此约定,吴某不得在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竞争单位任职,相对地,其预计在随后两年间获得来自株洲某半导体公司高达三十余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吴某之女小吴于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间相继投资成立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超过67%。其中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另外,株洲某半导体公司的取证人员进入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调查,发现吴某在该司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并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有“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案中小吴系在校学生,吴某声称其在半导体行业实习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就其女儿的商业投资行为及从业经验作出合理的解释,该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且吴某未就其任职合肥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认定吴某通过其女儿实际控制了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判决吴某返还已接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6000元,向株洲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小吴等人通过成立合肥某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控股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半导体行业投资,必须实际取得吴某的投资意愿并进行技术指导、输入等,才能最终取得实际效益,而并非吴某所说,上述投资行为仅系其女儿小吴的个人行为,这既与常理不符,也与公司经营目的不符。吴某通过其女儿占股实际控制合肥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吴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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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7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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