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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8日凌晨,金某乘车到达沪渝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后滞留。凌晨5时许,金某看见杨某、李某夫妻二人驾车驶入服务区停车,便尾随上前,趁李某携带的车钥匙与车辆感应时,上前推开李某进入驾驶室启动车辆,强行驶离现场。
金某驾车在沪渝高速公路上疾驰,直至被路边拦截的民警制止。后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其监护人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在其疾病期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遂作出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律解析: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该法的第五编第四章。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予以专门规定。
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金某被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金某的家属代表均表示不提起复议,并希望金某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鲁健 聂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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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7: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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