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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宜兴市的吴某和谈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后来经诊断是男方因先天因素不能生育。可是妻子谈某想要一个孩子,于是提出人工授精,在取得吴某同意后,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一子。
2021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吴某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双方分居,儿子由谈某单独抚养。2022年7月,吴某再次起诉离婚,并怀疑孩子是谈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诉讼中,谈某提供了相关亲子鉴定,吴某虽然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是仍然拒绝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婚生子女,关于吴某猜测谈某出轨生育事项,谈某提供的亲子鉴定也证实纯属想象。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谈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
人工授精是一种辅助生育方式,不管是否采用第三人捐精,在夫妻双方签订合同进行试管婴儿并成功后,两人便成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要承担部分抚养费。
这个案子中,假如丈夫怀疑孩子是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男方是不是就不承担抚养责任了呢?这起案子的特殊性在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人工授精,丈夫的猜忌也被推翻,即便孩子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也要像亲生的一样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这样既尊重社会伦理也体现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人工授精是夫妻间的重大决定,一旦协商好作出决定,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任国勇 张冰晶
(摘自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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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1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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