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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曾报道的这起案件,与男孩骑行被碾压几乎一样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9-07 11:44:00 来源:缘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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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孩骑行被碾压案件,我给大家讲解一下今日说法报道的发生在江苏的那个案件。

那个案件,跟本案几乎一模一样。

也是发生在未交付的封闭道路上,司机也是把对方给撞死了。唯一的不同点是,这个事故发生的场景在天黑之后,不是白天。不过,这个不同点属于交警对双方责任认定的参考因素之一,不涉及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

我把整个视频都看了,给大家讲解一下江苏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思路。

公安局最开始也是把司机给刑拘了,理由是认为该司机涉嫌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在公安跟检察院沟通时,谈到一个情况,即如果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话,司机最多是平等责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据此认为,既然如此,则司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公安方面便把这个刑事案件给撤销了。

我给大家讲解一下,为什么江苏当地公检机关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办理。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发生在“法定”道路以外的通行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条文原文规定的是,要参照办理。

虽然“参照”这个词,不是一个绝对化的表述,但如果参照办理的话,则整个处理思路,会顺着处理交通事故的逻辑往下延续。

如果顺着处理交通事故的思路,往下延续的话,则对于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而言,主要看他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在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中,肇事司机只有在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时候,才会构成该罪。如果是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等,则不会构成该罪。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肇事司机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模糊性,这样的处理思路也是有点不太好完全明说。所以我们在视频中看到,当地公安机关在镜头前只是表示,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明说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是一句带有一定笼统性的话。接受采访的同志没有明说,到底不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只是说不承担刑事责任。

源头就在于,法律原文规定的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根据”。“参照”这个词,带有一定的妥协性,不是一个绝对化的表述。如果“参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则从逻辑上来讲,也需要“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定罪原则来进行定罪。

但是,由于刑法的适用非常严谨,严格来讲一便是一,二便是二,没有“参照”这个说法,所以我理解当地公安机关在面对媒体采访时,便不好把这层意思完全挑破。但从他们的内心来讲,他们应该是觉得需要顺着处理交通事故的逻辑思路,来进行处理,于是最后便把针对司机的刑案,给撤销了。

法律源头上规定的模糊性,导在现实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对于江苏这个案件,当地是这么处理的,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有些公检法机关则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处理。

站在广大网友的朴素理念来讲,我理解大家普遍认为这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因为网友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甚至像我这个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士,也是研究了很久,才明白其中的道道。

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讲,第一感觉几乎都会认为,这就是一个交通事故啊。哪怕这条路尚未交付,但是很平坦,各种交通标识都有,为什么就不是交通事故呢?

甚至在江苏的那个案件中,撞人的和被撞的,都认为这是一个交通事故。

很少有人会认为,这是一个发生在非“法定”道路上的非交通类事故。

讲到这儿大家有没有发现,在某些场景下,极少数法律职业人士的理念,跟普通群众会发生冲突。我是说极少数法律职业人士哈,因为即便在法律这个群体内,江苏的做法跟其他某些地方也不一样。

而且,江苏这个案件被拿到了今日说法来报道。这表明,江苏这个案件的处理方法,也得到了体制内顶级官媒的认可。

那么,当部分法律职业人士的理念,跟普通民众的理念,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处理呢?

在互联网舆论时代,大致有两个处理方法:

一是坚持按照部分法律职业人士的理念,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法律职业人士和背后的单位,需要做好长期被网友质疑的准备。

二是像英美法那样,搞一个陪审团制度。所谓陪审团,本质上就是从网友中挑12个人出来,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由这12个人说了算。

职业法官没有判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限。

在这种刑事案件中,职业法官只是一个庭审的主持者,主持各方按照一定的流程和顺序,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由这12个网友作出。

当然,对这12个网友的挑选,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排除专业人士、性格偏激的、极端的、情绪化的人等等。核心的挑选方向,是找12个完全平淡无奇的人,放在人群中都不会让人多看一眼的路人甲,由他们来裁决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12个成员一般会被安排在某个封闭场所内,比如某个宾馆内,不让接触任何新闻媒体报道,以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宣传影响。

在陪审团裁完后,在多数案件中,网友们质疑的动力会小很多。因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决定,是由路人甲裁的。路人甲们在看完所有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后,做出某个决定,其公信力肯定比职业法官强。

个人理解,基本就这两种方式。

最后说一下,在江苏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审理和裁判。

由于刑案被撤销,受害方便跑到法院起诉,把肇事司机、道路方、保险公司,都起诉了进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时,同样面临到底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还是不按交通事故来处理的问题。

法官最后决定,根据前边讲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既然参照交通事故来处理,保险公司肯定是要赔钱的。

在此说一句,如果不参照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则不会承担责任。

当然,在此之前,先涉及到道路方有没有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虽然道路方在入口处贴了警示标识,但是没有尽到完全的封闭义务,因此给道路方定了一个30%的责任。

在剩下的70%责任中,法官认为司机方和受害方负有平等的交通事故责任。不过,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概念上略有不同。一般来讲,在民事赔偿方面,会给受害方适当倾斜,因为毕竟对方受了伤害。

所以,在民事赔偿方面,法官最终判定,司机方承担剩下70%责任中的60%赔偿责任,受害方自己承担其中的40%。

也就是说,总的来讲,道路方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司机方承担42%民事赔偿责任,受害方自行承担28%责任,保险公司则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这个判决判完后,各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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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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